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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紹花蓮律師【580就是要贏】票據法本票
債務人在本票正面用印章,他成了共同發票人,應負共同清償責任? 依照票據法第5條規定: 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,應連帶負責。 依照票據法第22條規定 本票對於發票人之權利為3年 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為1年 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為6個月 本件債務人在票據背面如有背書 您仍得依照發票人之規定 於3年內訴請給付票款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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